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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以证据为依据来替代以事实为依据,要么相当于说要用外部证成层面上的理由来替代内部证成层面上的前提,那么相应地,也应当用以法的渊源为准绳以法律解释为准绳以法的续造为准绳来替代以法律为准绳,这无疑是不可取的。
如前所述,案件事实必须具有法律(实体法)上的相关性,才能成为符合相关法律规范之构成要件的要件事实。而在这种推导的过程中,既存在着认知性推论的空间,也存在着评价性推论的空间。
因为真实存在的伪证本身不具有证据能力或者说可采性,在此基础上推导出的事实主张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为证据事实未必能证明案件事实,没有证据事实也未必不能推导出(认定或推定)案件事实。所以,还必须在此基础上将要件事实进一步重构为唯一的案件事实。为了更加清晰地展现从证据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可以图1中小椭圆形虚线框内的部分更加准确地绘制如下(如图2): 可见,无论如何证据与事实是不同的,而用以证据为依据来取代以事实为依据是不准确的,至少是以偏概全的。它们一切确保着案件事实的客观性。
前者是证据材料,后者是证据事实。据此,我们可以将图2中关于从证据材料到案件事实的推导过程进行进一步的精确化,以求得对案件事实之认定活动: 总结一下:其一,与司法裁判的论证结构(图1)只刻画了法律证立的层面(司法裁判的证立脉络)不同,图3同时刻画出了法律发现的层面(发现的脉络)和法律证立的层面(证立的脉络)。1.根据证据法进行的认知性/评价性推论 根据证据法进行的认知性推论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证据事实到案件事实的推导具有认知上的可废止性。
与之相应,关于证据材料(伪证)的事实命题只要陈述出这种证据材料(伪证)的存在,它就是真的。但无论如何,司法裁判中的事实不等同于证据,用以证据为依据来替代以事实为依据的说法并不妥当。前者可称为案件事实认知或案件事实发现,后者可称为案件事实命题或案件事实陈述。法律上为事实认定设计了特定的程序结构,将事实认定分成若干审查判断阶段,每个阶段针对证据评价设置了不同规则,以确保证据材料具有可采性,就是为了保证这种认识论推论的准确性:通过审查和筛选排除伪证,从而确保作为定案根据之证据事实的真。
所以,认识论上的事实预设和承诺了本体论上的事实。在司法裁判的语境中,这两个层面其实就对应于前文所说的发现的脉络与证立的脉络。
例如,我们可以通过指出有的鱼也可以(暂时)上岸生活来证明鱼是一种永久在水中生活的动物是假的。(三) 小结:从证据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 即便我们同时在广义上理解证据和事实的概念,它们之间也至多存在部分叠合关系:广义上的证据包括证据材料和证据事实,而广义上的事实包括证据事实(被证明的事实)、被认定的事实和被推定的事实,以及案件事实。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构成了司法裁判之论证结构的两个层面,司法裁判的结论要得到充分意义上的证立,就必须将通过外部证成得出的正确的大小前提相结合,并在内部证成中合乎逻辑地被推导出来。相反,如果采取本体论意义上的理解,那么以事实为根据这一主张就不是在描述实情,而是提出了一种规范性诉求或者说价值诉求,那就是要不断趋近客观真相,要以建立在客观真相基础上的案件事实为裁判的依据。
因为只有案件事实、最终是案件事实命题才是裁判结论得以作出的依据,尽管事实认定活动必须作出关于客观真相存在的本体论承诺,以事实为依据也提出了一种向客观真相不断靠近的规范性诉求。这种对象在程序开始之前作为程序对象并未完全确定,而是作为具有法律关系特征的历史事件预先摆在那里,但只有通过程序才获得其详细和具体的轮廓。但是,从关于伪证的事实命题推导或证明的事实主张却是假的。第一性语言游戏是一种对个人经验的纵向连接,关键词是对应或者说符合。
法律意义上的客观性与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这里的证据事实是被告人拥有28克以上可卡因,而案件事实是被告人在从事非法的可卡因交易,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证明关系(前者无法直接证明后者),而是法律上的推定关系。总之,以事实为依据的主张应当得到维系,用以证据为依据来替代它并不妥当。
这是因为,司法裁判不是一个独白式的表达信念的活动,而是一种多主体的交流活动。陈波其实也不否认这一点,因为他在界定法律证据时,同样将以现有法律条文为准绳或被法律规范剪裁过作为其条件。不可推翻的推定相当于确立了一条以A为前件,以B为后件的规则。所以,即便张三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种证据材料和证据事实也不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或者说认定依据,因为它们不符合第1247条的构成要件。他只是反对使用事实概念来指称外部世界中的对象而已,而代之以对象来作为相符的标准。案件事实的客观性真的只能通过对客观真相/客体世界的预设来确保么?这种客观性不是显得太弱了么? 事实上,主观性和客观性是个视角问题。
法律论证仅仅关涉证立的脉络而不考虑发现的脉络,其旨趣在于:无论裁决做出的现实过程受多么复杂因素的影响,它都必须以合乎某些理性标准。两个论证层面的关系为:外部证成的结果就是内部证成的前提。
这种客观性并不是要消灭参与者和裁判者个人的主观性,而是一方面要在法律规则之下将诸多的主观性导向被预设的客观真相,另一方面以在裁判程序中达成共识为目标。言谈者能否将其本人所确信之事在话语层面予以准确主张,取决于各种主客观原因。
这种符合性判断往往涉及对法律规范本身的解释,充斥着价值判断。二是证据的证明力评价。
例如,张三饲养的藏獒咬伤了李四,尽管张三通过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已尽到了饲养人的注意义务(如将藏獒锁在笼子里,劝告李四不要去喂它食物),但仍不能免责。推定可分为可推翻的推定与不可推翻的推定。由此可见,从不知真假的相关证据材料到必然为真的证据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认知性推论的空间。陈波区分了证据的三种意义:第一种是证据材料,是指在法庭上被当作证据展示或呈现,但可采性尚待法庭的检验和采信。
作者称这一点为有关事实命题的真实性宣称或真之承诺。其二,正反双方的交锋至少涉及三个不同但相关的论题,即关于事实与证据的概念及其关系,关于司法审判的多重目标和多重限制,关于如何去实现追求客观真相的司法理想。
与证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不同,合法性审查的是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相关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公正、人权、和谐和效率等方面)。应当看到的是,正是与裁判结论的这种直接推导关系决定了,事实依据中的事实并不是指与裁判有关的任意事实,而是被法官认定了的可直接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
笔者在前文中,为了论述的便宜,也没有对其清晰的区分。证据事实仅证明了其所能证明的事实命题(如张三以极低的价格从李四那里购得一珍贵的古董花瓶),但法律论证却要结合事实命题和法律规范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于此,从事实层面(张三以极低的价格从李四那里购得一珍贵的古董花瓶)到包含法律评价的层面(张三与李四的交易显失公平)的跃升不可避免。
证据一词更接近于上例中的渔业场所而非鱼。这场论战也触发了笔者对这个熟悉(因为时常遇到)而又陌生(因为未曾深究)的主题的反思。后者,则预示着一种真理的共识论模式。根据拉图尔(Latour)的研究,法律与科学生产的是两种不同的客观性。
大小前提本身的正确性是外部证成的对象。词不达意或言过其实的现象在日常语言活动和法律语言活动中都所在多有。
这种事实观并不否认事实的客观性面向(事实是从世界母体上撕扯下来的),但也强调其主观性面向,也即事实牵扯到判断,含有认知主体的判断性成分。同时,这种对象也不是实体,而是关系、关联。
简言之,法律证据就是经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与歧义、模糊等描述性不确定概念不同,评价开放的概念属于规范性不确定概念。
Copyright (c) 2018-现在 XML地图html地图 All Rights Reserved. 否则,如果只有证据事实才是证据的话,那么非证据和伪证(还有非法证据)之间的差别就无法显现,从不知真假的证据材料到必然为真的证据事实之间的认知性推论(可采性证明)的过程也无法得到恰当的说明。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 企业网站源码 pbootcms教程 八戒站长 空间域名 海纳吧 三合一建站 多城市分站1